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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团伙为牟利出售假冒名牌箱包,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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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团伙为牟利出售假冒名牌箱包

被告人宋某、蔡某二人系河南人,无业。为牟利,从2010年开始,两人在北京朝阳等地区销售假冒GUCCI品牌的商品。在2011年初两人被查获。在朝阳区两个地点,共查获两人销售的假冒GUCCI箱包2500余个,价值30多万元。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宋某二年有期徒刑,罚金15万元;判处蔡某一年有期徒刑,罚金15万元。

宋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蔡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鉴于涉案的假冒GUCCI牌箱包尚未销售,宋某、蔡某的行为属于未遂情节,对二人均依法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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