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领他人信用卡供自己消费
2010年,被告人刘某在延庆县某信用卡代办点获取了梁某、杜某等人申领信用卡信息后,委托他人伪造了梁某、杜某的身份证。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伪造的梁某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在延庆县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冒领了梁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了该信用卡。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司的POS机上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29500元。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冒充杜某领取了杜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司的POS机上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9850元。被告人刘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诉了其在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使用多张信用卡消费、透支现金人民币78831。88元的事实,后经各银行数十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恶意透支之后,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用于个人挥霍,故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在接受梁某、杜某报案后,掌握了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并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两者为同一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明显,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延庆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