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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最大虚开增值税票案破获,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1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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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最大虚开增值税票案破获

2009年9月,经预谋,被告人代某1、杜某伙同施某、李某(均在逃)在青海省乌兰县注册成立了“乌兰县凤祥皮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并于次月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此后,被告人代某1、施某、李某在外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和企业,由杜某、代某2将开好的发票传给代某1、施某、李某,发票被代某1等人销售到全国16个省市44家企业,虚开金额高达2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497万多元的税款流失,代某1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代某1等人还伪造收购羊皮的假证明,虚开《青海省农林牧收购统一发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1、杜某、代某2伙同他人注册成立公司,是便于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为共同犯罪。且违犯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497万余元流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案是刑法第八次进行修正,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当地第一起也是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案件。

最终,海西州中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代某1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被告人代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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