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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毒豆芽案破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11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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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毒豆芽案破获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住处非法生产豆芽,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严禁加入食品中的尿素和恩诺沙星(专用兽药),该毒豆芽后被其售出。2011年4月20日,警方将二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了360公斤毒豆芽。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阮某、李某和郭某、杨某因在沈阳盛发蔬菜批发市场生产、销售含有恩诺沙星、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毒豆芽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沈阳毒豆芽”案。

案发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该案6名涉案人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审理后,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阮某、李某、郭某、杨某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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