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广西平果传销第一案破获,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广西平果传销第一案破获

2008年至2010年10月间,刀承仙、张富荣、钱凤美等3人先后来到平果县城,以一起做生意等为名,各自将亲朋好友从原籍骗到平果县城。三人采用组织上课洗脑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他们所谓的“消费资本运作”生意,参加者加入须购买4000元的产品1份,并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每人发展3人,按顺序组成层级,参加者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同时提升自己的级别逐步升级。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三人通过姜某、姜某某、袁某等人,引诱朱某等30余人先后加入该组织,涉案金额人民币1098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刀承仙、张富荣、钱凤美参加虚拟的“消费资本运作”活动,之后组织参加者以缴纳4000元人民币购买1套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2009年3月至案发,三被告人组织发展的传销下线,参加人数达30余人;故辩护人辩解参加人员没有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传销活动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起组织、领导的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被告人之间是上下线关系,处于下线的被告人其作用相对较小而已,不存在主从犯之分;故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2011年9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刀承仙、张富荣、钱凤美等3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刀承仙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富荣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钱凤美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赃款人民币1098500元,依法向三被告人追缴,上缴国库。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