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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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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抽逃出资

2008年9月27日至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某在受香港鑫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出资成立的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以购买设备为名,先后12次将公司资本34249430元汇入了深圳某机电公司等公司户头,后上述公司将钱汇入了其他公司后,去向不明。林某在任职期间,先后与屈某、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及个人签订相关建筑工程合同,采取要求施工方垫资、收取保证金、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后因鑫童(十堰)公司无资金,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罗某、屈某、刘某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2008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14日期间,林某以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骗取罗某、张某、胡某、朱某等人保证金共计218万元。

抽逃出资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设立独资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其又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2011年8月15日,茅箭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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