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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洗浴中心涉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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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洗浴中心涉黑

被告人27岁的张某1于2007年8月开了一家洗浴中心,雇用被告人张某2、梁某为洗浴中心经理,雇用被告人朱某、刘某、赵某1、赵某2、魏某为员工。2007年10月,张某1因洗浴中心门口被有些车或者小商贩占据,因此纠集了刘某等人用器具缺损那些车辆及小摊。还于此时至2009年8月的这段时间里制造事端纠集几名被告闹事。此外,张某1还组织10多名妇女在洗浴中心内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2009年8月24日,赵某1明知有徐州市公安局的人在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查处,然而其并不配合,反而殴打民警。

张某1等被告人被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2、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分别判处朱某、刘某、赵某1、赵某2、魏某8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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