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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车站扒窃偷得70元,扒窃行为如何认定罪行

刑事案例           阅读:2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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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车站扒窃偷得70元

男子贺某于2012年11月2日,在火车站候车室检票口处,趁大家忙着进站检票之际,从一位七旬老人裤兜中偷走一沓钱(共70元)。贺某没有想到,其行窃的过程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发现,贺某刚刚得手便被抓获。在证据面前,贺某承认了扒窃一事。

扒窃行为如何认定罪行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贺某认为一审判决刑罚过重,提起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在二审审理期间,法官释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扒窃的行为因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是不以数额进行衡量的,只要实施了该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贺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自愿撤回上诉。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同意了其撤诉请求。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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