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点燃香蕉水引发大火
2008年7月8日,上海某装饰公司装修工被告刘某在装修上海市荣华东道一处商铺房子时,与电工汪某发生了争执,之后汪见叫来了两个儿子帮忙并发生打斗,刘某气愤之下将工作台上含有二甲苯成分的“香蕉水”点燃引发大火,造成室内一台美的牌空调烧毁,现令一名工人张某左大腿前面烧伤等,汪某重伤、汪某的儿子之一汪某某轻微伤。
犯放火罪主观恶性大怎么量刑
一审判决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人民币523970.4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人民币2780.20元。一审判决后,刘某认为原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本案案发于高层居民住宅底楼正在装修的商铺内,案发当时,该装修工地除上诉人、受害人外,尚有数名从事装修工作的工人,同时现场还放有油漆、木料等装修材料;而刘某作为一名油漆工,亦明知在放有油漆、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能使用明火。刘某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斗,竟不计后果点燃打火机引燃工作台上含有二甲苯成分的易燃、易爆物“香蕉水”引发大火。虽经扑救,火灾仍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以及室内空调机烧毁的后果,刘某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之不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