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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死竞争者,放火烧死他人该怎么追责

刑事案例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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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死竞争者

被告人王凤川在五河县金贸园市场做面条生意,被害人袁某一家与其相同也做面条生意,由于袁家生意好遭来了王凤川的嫉妒。2008年下半年,王凤川伙同他人多次对袁家进行威胁,并且雇来被告人王鹏(王凤川同乡)等人殴打袁某逼其离开此处。2008年12月9日晚12点左右,王鹏按照事先与王凤川商量好的方法,将被害人店铺点着,致使被害人袁某一家三口当场被火烧死。法医鉴定为:三被害人系生前火烧窒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放火烧死他人该怎么追责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川、王鹏为挤走竞争对手,竟致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采取极易燃烧的汽油放火,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芳、王丽明知王凤川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2009年4月23日上午,法院对这起放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凤川、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10元;同案被告人陈芳、王丽犯包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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