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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非法贩运枪支,非法买卖枪支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23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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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非法贩运枪支

2006年9月18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白某受曲某(在逃)指使,伙同欧某(已另案判刑)乘坐火车前往安徽省淮南市,并将随身携带的2支仿六四式手枪和10发手枪子弹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邵某(已另案判刑)。2006年11月初,白某又指使木某(已另案判刑)非法运送枪支到淮南市贩卖,后在列车上被查获。案发后,白某潜逃,并于2008年被抓捕归案。

非法买卖枪支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出售、运输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白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2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一审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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