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力抢林袭警
2007年5月中旬,被告人韦某、蓝某等人煽动加旁屯村民,到加旁屯与立新屯交界的“江太则”水库坡上树林里砍树,并于同月19日、20日,被告人韦某、蓝某等22名被告人及其他村民携带工具到“江太则”水库坡上砍树,造成了大面积树林被毁。2007年5月19日,立新屯村民、白土乡干部和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民警先后到砍伐现场对加旁屯村民进行劝阻并制止其运走树木,却受到被告人及同伙的持刀威胁,并持刀锯将民警打伤。2007年5月20日,金城江区政府组织临时工作队来到“江太则”水库边制止加旁屯村民砍树,韦某等十四名被告人持木棍、刀具打伤公安人员。2008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蓝某和韦某住宅内缴获若干枪支,火枪配件等违禁物品。
滥伐林木构成刑事犯罪吗
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韦某等22名被告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在有争议的林地内砍伐树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韦某,蓝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蓝某,韦某二被告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9年1月20日,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犯滥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蓝某、韦某等22名被告人7年零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至2000元不等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