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肇事后逃逸
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范某驾驶货车行至国道104线970KM处时,违章驾驶,与被害人张某驾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范某逃离现场。后范某摄于法律,向警方自首。经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范某向被害一方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交通肇事后自首的怎么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范某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一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09年1月13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