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政协主席
2008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原忻州市政协副主席李某1驾车行至二河线高速公路701KM+300M处时与彭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导致越野车左侧翻到对向车道。据悉,此次事故造成彭某轻伤,乘车人王某以及原山西省政协主席金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为逃避法律责任,遂指使司机李某2为其顶罪。
2008年12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鉴定检验报告、证人证言,指控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找人替罪会严惩吗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和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1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司机被告人李某2顶替其承担肇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对于被害人彭某的诉讼代理人,死者王某的家属何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李某1系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09年1月4日,迎泽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6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