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非法狩猎被查获
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仝某携带土制猎枪和几个朋友在全椒县开发区狩猎,后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后潜逃。同年6月5日,仝某到全椒县公安局自首,其持有的猎枪被没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仝某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公诉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适用缓刑
全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仝某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2009年2月4日,全椒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仝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