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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殴打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2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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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殴打公交司机

被告人贺某某酒后同女友等人乘坐武汉702路专线车,上车时因刷卡同司机高某发生矛盾,经人劝阻后矛盾没有暂时平息。车行1小时候后,公交车尚未到站贺某某就要求停车下车,遭到司机的拒绝。贺某某挥拳殴打司机高某右胸,导致公交车失控,冲入行道撞死行人谭某某。

经法院调解,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702路车营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元,贺某某赔偿2.2万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某琐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致使公交车失控,造成一名行人死亡、多名司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贺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作出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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