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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报废车终酿车祸,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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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报废车终酿车祸

被告人李某买了一辆已报废的且制动不合格的货车,然后改变了该车发动机的号码,并伪造了车牌及行驶证。然后李某雇用已被判刑的张某开车进行承揽。2005年3月18日的中午,当张某驾驶这辆不合格货车上路时,将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顾某轧死,事故发生后,张某逃逸。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张某全责。李某在事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他不但隐瞒冒牌行驶的事实,而且还逃走。2008年10月8日,李某在富阳市被抓获。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与被害人顾某的家属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冒牌的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又逃逸,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1月19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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