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涉黑案宣判
1998年2月至2001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已死)纠集被告人陈某、周某、王某、刘某等人,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起,被告人陈某、周某等人先后被抓获或负案潜逃,后被告人张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1、李某2、孙某、郑某等人非法购买、运输军用枪支,购买车辆,发展成了以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2、李某1、孙某为骨干,郑某、梅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采取谋杀、报复伤害和绑架等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另外,该组织还控制并插手武汉市地下赌场和部分布匹运输线路,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余万元。
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吗
2007年8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2、孙某、陈某死刑;判处18名被告人死缓至有期徒刑6个月,1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李某2等人不服,遂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李某2等人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