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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引爆炸弹伤人,犯爆炸罪应严惩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2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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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引爆炸弹伤人

被告人陈某原系煤矿工人,对爆破技术有所了解。在煤矿关闭破产后,陈某开始非法从事二轮摩托车运输。因陈某的非法营运活动被娄底市整顿客运市场办公室多次查处,被告人陈某对此心生怨恨,2005年11月8日陈某将一枚自制定时炸弹安放在市整顿客运市场办公室处罚组办公用房的窗台上,雷管引爆后因炸药失效没有爆炸,但导致受害人龚某的右耳炸成轻微伤,办公室窗户玻璃被炸碎。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继续从事二轮摩托车营运再次被娄底市整顿客运市场办查处。8月17日,被告人陈某再次制作了两枚定时炸弹,并将一个已启动引爆装置的自制定时炸弹放到该单位二大队大队长办公室进门处的沙发上,之后被及时发现,并因定时器金属片接触不良才未引爆。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娄星广场,将另一炸弹炸放在娄星广场的绿化丛边上以报复社会,导致正在该处休闲的罗某五级伤残。

犯爆炸罪应严惩的情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怨恨,多次采取爆炸的方式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并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2008年11月7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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