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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三人冒称警察到宾馆抢劫,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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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三人冒称警察到宾馆抢劫

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三人喝酒后于2010年11月22日凌晨,驾车来到一家宾馆,冒称警察,进入宾馆二楼被害人赵某等人的房间后,用暴力手段逼迫赵某等被害人窝在被窝里,蒙上头,然后张某三人将被害人在房间内的钱财找出并抢走。期间,三人还多次对欲反抗的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因被害人奋起反抗并呼救,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四名被害人被打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200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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