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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购书为名到新华书店盗书,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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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购书为名到新华书店盗书

2011年3月31日,张某1、张某2以购书为名,携带磁铁进入广元市旺苍县新华书店内,趁书店内售货员不备之机,采用夹带方式盗窃《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古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共32本。2011年4月1日,二人又窜至广元市元坝区新华教育书店内,采用同样方法,盗窃《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现代汉语词典》共37本。后两人又窜至元坝家福乐超市,以买东西为名,趁售货员不备之机,盗取商品钱夹一个。后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5696元。

张某1、张某2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二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足以认定。同时得知二被告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物品全部发还受害人,挽回了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二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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