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毁坏财物来勒索他人钱财
2010年11月至12月,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某石材市场内,并以损毁被害人林某1石材为手段,采用电话和短信方式相要挟,勒索经营石材生意的林某某1万元人民币,后陈某某以相同方式勒索林某215700元未果。在另一石材市场内,陈某某以相同方式勒索黎某某15700元未果。期间,陈某某毁坏林某某的石材价值9912元。
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依法调解,陈某某之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某此次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坦白部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之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对陈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