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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伙同他人盗窃老板车内手包,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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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伙同他人盗窃老板车内手包

被告人杨某原是北京延庆县某山庄的服务员。2010年11月9日深夜至次日凌晨,杨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张某、万某三人,一同来到山庄预谋盗窃山庄老板于某停放在山庄门口汽车内的手包。随后,三人进行了分工。万某因害怕不敢砸车,过了一段时间后,杨某用剪刀、钢筋棍等工具将车右前门玻璃砸开,将车内手包盗走,内有现金1100余元。三人将上述赃款予以挥霍。后来,民警根据现场留下的杨某的血迹破案,将其抓获。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且是盗窃得逞的实际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万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万某拘役五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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