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冒充电视购物工作人员诈骗他人
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梁某1(在逃)纠集被告人孔某、梁某2、晋某、王某、韩某、张某、许某、方某、杜某、杨某、刘某等人,以用他人名字注册的北京利通佳商贸中心为依托,采用冒充中视购物电视会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给全国各地多名受害者打电话,谎称其手机号中奖,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会员体验价等方法,先后骗取了全国200多名受害者共计18万余元。2009年11月13日,除梁某1和孔某外其余10人全部被抓获归案。2010年元旦,被告人孔某投案自首,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诈骗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1注册的“北京利通佳商贸中心”时,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并未进行正常的合法经营,不属于单位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该团伙多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该团伙11人被北京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4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刘某被判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