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视引发争端男子伤人泄愤
被告人党某某为某公司司机,与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为住在公司同一宿舍的同事。2009年8月4日下午,党某某因争看电视同其他两人发生纠纷,认为自己受了委屈。2009年8月8日,党某某上班时驾车行至顺义区遇到刘某某,便将刘某某撞伤。到单位宿舍后,党某某又持刀将李某某和另一位同事申某某砍伤。导致李某某轻伤,申某某、刘某轻微伤。案发后,党某某电话报警投案。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鉴于被告人党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顺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