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黑团伙案开庭
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伤害和盗窃罪服刑,刑满释放的廖某于2000年3月与汤某商议一起做生意,并提出召集一起服刑的人员为其做生意排除阻力。2001年7月,两人合伙成立氧化锌厂提炼氧化锌,并给林某、骆某发工资,之后还先后拉拢劳教的易某、颜某前来工厂。2004年6月,廖某支持林某开设工厂,并安排其带领黎某、邓某、曾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廖某为老大,以林某、骆某、颜某、易某等8名被告人为骨干,以彭某等20余名被告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7月份,廖某的工厂拖欠星群企业公司经理部污泥款,该部法人代表吴某遂告知其司机邱某不再为廖某的工厂送货,但后招来廖某等人的殴打和威胁,并被迫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供货,非法获利近300万元。此外,廖某还先后扶持李某、林某、易某等人建立或租赁经营提炼氧化锌的工厂,带领其成员设立公司等并为企业投资共400余万元。据悉,该组织在湘东、萍乡市区等地实施了50余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甚至还拉拢、腐蚀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将被告人廖某等36人公诉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7年2月9日,安源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颜某、骆某、易某等骨干成员有期徒刑20年至12年不等,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