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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掘古墓怕暴露自首,有自首情节能否轻判

刑事案例           阅读:26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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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掘古墓怕暴露自首

汤某(被告人)喜欢古玩,对古玩颇感兴趣。自2002年起,和朋友共同经营一古玩店。2009年8月,汤某在浙江海宁市袁花镇承包工程时,通过其他途径得知此处有古墓,遂打起古墓主意,先后在山上挖了3个大坑,挖出文物数件。后得知文物局调查此事,怕暴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所盗古墓系汉代时期,所盗文物为汉代一般文物。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有自首情节能否轻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窃得一般文物3件,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3月10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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