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向他人贩卖毒品
2010年7月被告林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又发现2009年9、10月间林某为了贩卖毒品的需要,先后在丽水市区、青田等地向他人购买冰毒6次,每次10克共计60克。
自愿认罪能否从轻处罚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为达到以贩养吸毒的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鉴于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酌情从轻判决。
2010年9月13日,莲都区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依法追缴他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