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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常客伤人毁物,寻衅滋事的主犯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3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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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常客伤人毁物

2004年7月5日,何某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6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23日,何某某与朋友到宏鑫商贸城某南货店寻找杨某索要医药费,期间与杨某、店主揭某及其丈夫胡某发生冲突,后何某召集冯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返回。用砍刀砸到宏鑫商贸城入口处某美发店玻璃后,来到南货店内,持刀将被害人胡某右足、廖某双臂等部位砍伤,并将店内电视机、饮水机、柜台等物品打砸损坏。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右足损伤构成轻微伤甲级,被害人廖某的两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乙级,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47.08元。何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的主犯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召集多人携带砍刀随意伤害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召集他人,并积极实施伤害、打砸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犯罪被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后,法庭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后,依法酌情对何某作出从轻处罚。

2011年3月10日,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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