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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骗钱骗色,招摇撞骗罪能减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3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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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骗钱骗色

大学毕业生沈某工作几年后,于2009年2月认识了刘某,并想与其交往男女朋友,但恐刘某嫌自己的家庭背景和工作收入不好,便谎称自己是北京总参谋部上尉军官,现正在苏州市公安局挂职,担任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级警司。后二人顺利谈起了恋爱,并同居,此间刘某从来没有怀疑过沈某的身份。2010年2月,沈某经刘某介绍认识了陈某,二人熟悉后便一起筹划开一家奶茶店。沈某以为奶茶店筹备启动资金为名,累计骗的陈某1.8万余元。

沈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公诉至江苏省宿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招摇撞骗罪能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院认为,沈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沈某系偶犯、触犯,性质和情节都较轻,悔罪情况良好,其父母已经偿还了被害人损失,故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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