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中心职员窃取巨额公款
樊红原为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科职员。2008年11月初,樊红挪用公款20万元取出用于赌博。2008年12月21日,樊红为归还挪用的20万元公款,与情夫刘贵军商量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窃取800万元公款后潜逃。24日上午,樊红私自打印支付凭证从国库中心转走580万元。
犯盗窃罪会判多少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红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从事非法的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樊红还与被告人刘贵军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樊红的工作之便及熟悉专户资金支付工作流程的有利条件,秘密窃取他人管理的支付凭证和单位印鉴,制作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公款580万元转移,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2009年11月20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盗窃罪,判樊红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刘贵军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