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实施一系列违法行为
2004年至2008年7月,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龙某、刘某、陈某等人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莫某为组织、领导者,龙某、刘某、陈某为骨干成员,王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相对稳定、层级清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围堵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莫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
首要分子怎么处罚
2010年12月2日下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莫某等20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分别判处龙某、陈某、刘某等3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六年、十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十万元、十万元;判处其余16名参与者三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