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买卖毒品
2009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张某1、杨某1、李某1等人密谋购买毒品贩卖,后韦某1等人经郭某介绍偷越进入缅甸结实毒贩岩某1,并从岩某1处购买了50千克左右的毒品。11月中旬,韦某1等人先后将毒资420万元汇给岩某1。后几人分工合作,由杨某1越境商定交接毒品事宜,韦某1等人去云南接运毒品,为方便运毒杨某1和李某2还购买了两辆轿车。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岩某2、谢某、李某2、岩某3、李某3等人携毒由缅甸进入云南,在前往昆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该批毒品净重48820克,海洛因含量高达68%。2010年1月8日,涉案人员夏侯被批准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1主动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犯罪查证属实,岩某2及谢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1,均构成重大立功。
有重大立功情节会轻判吗
2010年12月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杨某1、杨某2、郭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韦某1、张某2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李某1、岩某2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李某2、岩某3、李某3有期徒刑1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4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2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