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多次伙同他人偷盗
2009年11月19日凌晨,年仅十六岁的被告人彭某伙同伙伴雷某(另案处理)窜至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某处,秘密进入受害人佘某经营的报刊亭盗走亭内现金及名烟。经鉴定,被告人彭某和雷某盗窃的财物价值总计近400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分得香烟5条,现金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的家人已经积极将赃物及钱款归还受害人。
未成年人盗窃应否从轻处罚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由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彭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并表示对其进行严格管教,有从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2010年3月31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彭某再次实施盗窃,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最终,法院裁定对被告人彭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