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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参与打砸茶楼后投案自首,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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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参与打砸茶楼后投案自首

杨某高中毕业后便和社会上的一群青年混在一起,2010年7月28日,尹某在南湖洲镇吃宵夜时与某茶楼员工赵某发生口角。争吵中,赵某用啤酒瓶将尹某头部打伤。尹某不服气,便于次日凌晨邀集被告人杨某及王某、彭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将茶楼外墙的8块玻璃砸坏。经鉴定,某茶楼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

尹某等人被捕后,杨某自知已触犯刑律,于2011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杨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诉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2011年5月19日,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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