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盗窃情人财物被抓
2008年5月,41岁且有家室的被告人魏某邂逅了小学同学陈某,此时陈某离了婚正独自带着小孩生活,两人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2009年2、3月间,两人因琐事大吵后和平分手。分手后,魏某觉得在陈某身上自己花了很多钱,觉得很不甘心。2010年3月23日,魏某用曾经偷拿的陈某住处的钥匙进入了陈某的家中,盗走了2000元现金、联想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物品。
事后,陈某曾带人到魏某家中理论。后在陈某的指认下,警察将魏某抓获。被抓后,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盗窃罪怎么判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魏某已将所盗物品全部归还给受害人,并获得了受害人陈某的谅解,两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故可以减轻对魏某的处罚。
2011年5月19日,石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