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人员可获奖励或从宽处理的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1、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2、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3、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2、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二、在押人员受惩的情况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