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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盗掘57件古墓文物,未成年犯罪可从轻处罚吗

刑事案例           阅读:4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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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盗掘57件古墓文物

2012年9月某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村民韦某某听说有人在邻村公路附近的某古墓葬群挖出古董,经过几天的挖掘排查,韦某某终于在该古墓葬群处挖出一土黄色小罐和生锈的铁碗。其父韦某听了儿子挖到古董的描述后,也去到韦某某描述的地点挖回罐子、生锈的银器、铜器等。2012年9月25日11点左右,韦某某再次在前述古墓葬群处挖出一生锈的铜矛时,当场被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抓获,其父韦某逃脱。公安机关当日即在韦某某的住处搜查出57件文物,经鉴定,其中有5件二级文物、36件三级文物、16件一般文物。

未成年犯罪可从轻处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韦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3年3月2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以韦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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