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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脱轨造成伤亡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4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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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脱轨造成伤亡事故

2008年4月28日凌晨4点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运行到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之间时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被诉至法院。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如何构成

法院认为,原北京机务段机车司机李某、原王村站助理值班员崔某、原王村站值班员张某、原济南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蒲某、原济南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员郑某、原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某身为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009年12月3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崔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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