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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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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2009年3月20日23时,谢恩贤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腾冲县腾越镇翡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腾冲一中大门口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杨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谢恩贤弃车逃离现场,后于3月2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被人及时送往医院,但因多处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恩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赔付。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量刑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恩贤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其无合法手续买来的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恩贤肇事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家属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求得对方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9月7日,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谢恩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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