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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致人死亡,非法制造枪支罪怎么判罚

刑事案例           阅读:4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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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从2007年开始,被告人洪善达(72岁)先后为被告人洪余旺制造火枪三支,为被害人洪余朝制造火枪一支,经鉴定所造枪支均具有杀伤力。2008年11月,被告人洪善达自行制造了组装霰弹火枪。12月2日晚,被告人洪善达与洪余旺和汪余朝一起,检验该枪支。被害人洪余朝在试枪过程中,由于枪底螺丝爆脱,走火致使洪余朝当场死亡。

非法制造枪支罪怎么判罚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善达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多次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洪善达非法制造组装枪支达5支,且造成一人死亡,属情节严重。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洪善达和刘建华共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方经济损失35000元和一副棺材。2009年8月25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善达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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