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放火烧工棚
2008年12月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广东省新丰县黄礤镇茶洞村的黄继成、黄耀明、黄冬敬、黄辉球、黄权否、黄坤效等人因前一天与本村瓷泥场的负责人黄某某协商解决经济纠纷未果,于是按照前一天几人的计划,拿着事先买来的汽油,来到黄某某所在的瓷泥场。在喊了几声要烧工棚但人还没出来时,黄耀全就把汽油都洒到工棚上,由黄继成点着了火,然后六被告逃走。这把火烧毁了工棚里了物品,里面的韩某、代某夫妇二人中的韩某被烧成重伤、代某被烧成轻伤。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罚
2009年6月16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放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黄继成、黄耀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黄冬敬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黄辉球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黄权否、黄坤效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