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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做假证,交通肇事做假证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4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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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做假证

2008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闵行区华宁路与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和一名乘客均因颅脑损伤死亡,另有一名乘客因重度颅脑损伤。交通事故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逸。王某的同乡李某为王某逃脱罪责,他多次向公安机关谎称肇事车辆不是王某驾驶,并作出假证。12月8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交通肇事做假证负刑事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驾驶员王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李某包庇罪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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