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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致多人食物中毒,销售有害食品构成犯罪吗

刑事案例           阅读:3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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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致多人食物中毒

浙江省嘉兴市被告人王云水和陶玲飞都市肉贩,因菜场摊位投标双方有矛盾。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云水将“瘦肉精”偷偷投放于陶玲飞存放猪肉的冰柜中。中茂公司在陶玲飞处购买猪肉后,造成70余名员工食物中毒。

销售有害食品构成犯罪吗

2009年5月20日,经嘉兴秀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云水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70余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9万余元。

在此案发生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查扣了被投放瘦肉精的猪肉,并责令陶玲飞停止销售剩余的染毒猪肉。2008年11月12日,陶玲飞夫妇将剩下的部分猪肉,委托给不知情的熊某,在他在肉摊上卖。结果造成10余人中毒,陶玲飞夫妇送中毒人员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药费。

2009年6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认为陶玲飞、温定芳夫妇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他们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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