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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制造交通事故,碰瓷可判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案例           阅读:3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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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制造交通事故

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尹某等人利用违章行驶车辆违章左转弯、违章并线,采用故意踩刹车制造追尾事故或踩油门撞向违章车辆的方式,“碰瓷”来索要修理费。因该类事故由被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尹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制造15起“碰瓷事故,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碰瓷可判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等人无视国法,为非法获利,结伙在繁忙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业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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