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被告人黄永于2009年2月7日晚,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搭乘黄善战、陆一萍从巴马县城往燕洞乡方向行驶。23时许,在急弯上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防护警示柱后翻车,致使黄善战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永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10余万元。后经法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当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
交通肇事有悔罪表现可判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永无机动车驾驶证超载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夜间上道路行驶,盲目开快车,行经设置有急弯警告标志的上坡急弯路段,不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方向,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防护警示柱后翻车、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经调解,被告人黄永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2009年6月30日,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