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两人积极补救
2009年3月6日下午两点多,被告人黄某驾驶国旅总社的旅游大巴,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庆县八达岭联线1.5公里处时,恰遇61岁的王某(男),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因黄某未按规定让行,致使其车辆右前部将王某撞倒,致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肇事后黄某即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处理。黄某主动还赔偿被害人一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
交通肇事自首应从轻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肇事后,马上打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系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