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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充供电公司员工作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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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充供电公司员工作案

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沈某私制“供电抢修19”的牌子谎称供电公司员工为供电公司拆铜排单独或纠集陶某等人,在无锡市民丰西苑小区变电站、嘉德花园变电站、凤宾家园变电站等地疯狂盗窃作案三十多起。被告人陶某起初被骗参与了盗窃,但后来在知晓沈某是在带领他们盗窃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了盗窃。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单独或纠集被告人陶某等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盗窃31次,合计近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判决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陶某等人事先虽与被告人沈某未有盗窃犯罪的故意,但在确认被告人沈某带领其拆铜排的行为是盗窃后仍继续参与作案,应当从其确认明知是盗窃开始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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