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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爆炸致2死4伤,行政人员犯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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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爆炸致2死4伤

2008年3月,被告人庞兴福与庞泽(在逃)、徐振海(已死亡)、侣淑玲(已死亡)等人经合谋欲非法制造爆炸物。遂后,购买大量的原料及工具,先后在渭南开发区和市区中心繁华地段的“朵朵驿站”美发厅非法制造。2008年11月30日,在操作过程中,炸药突然爆炸,致使徐振海、侣淑玲当场死亡,庞兴福、赵芍药重伤,同时致两人受轻伤,相邻的两户居民家庭损失财物33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数名罪犯公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行政人员犯罪怎么处罚

法院判处被告人庞兴福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被告人赵芍药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杨铁洲有期徒刑3年。

2009年2月,渭南市纪检部门对造成此次事故的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公安高新分局良田派出所所长同靖宇、高新区良田街道办干部赵东等8人行政记过、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处分。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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