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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怎么加重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5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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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后逃逸

2008年11月12日下午,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驶一辆公用桑塔纳轿车,沿荆潜公路由掇刀区麻城镇向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星祺石膏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停在公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受伤,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周华开着肇事车逃离现场,在207国道复线杨家桥附近被民警抓获。

交通肇事后逃逸怎么加重处罚

2009年3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华有期徒刑3年。周华不服,以“醉酒驾车的事实不清,主观上不存在肇事逃逸”为理由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了此案。

被告人辩称:一审认定的醉酒驾车的事实不清;案发时因发病,精神状态不佳,主观上并不存在肇事逃逸,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华醉酒驾驶,有该市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且鉴定结果能客观真实反映周华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81。52毫克(醉酒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80毫克),已处于醉酒状态。周华在收到该鉴定时未提出异议,故周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成立。至于周华提出在案发时因发病,精神状态不佳,主观上并不存在肇事逃逸,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法院经查证,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小轿车并没有停下来,而是踩了一脚刹车后继续向荆门城区方向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能证实,周华主观上明知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却未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反而继续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原判认定周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无不当,且周华未提交证据证实案发时自己处于病发状态,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法院判定,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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